如何合法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标准
如何合法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标准?
Q1:什么是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Q2:用人单位可以对全体员工实施竞业限制吗?
A2:不行。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对竞业限制的对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对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施竞业限制。结合《公司法》理解如下:
(1)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指技术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等)、从事重要技术研发设计的人员(如:系统重要组件、设备主要部件研发设计人员)、掌握总体技术的人员(如:人事系统、设备总体结构设计人员)等。
(3)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上的技术人员。如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市场计划、调度员、销售人员、财会人员、高级秘书等。
用人单位可以以上理解为据,对本单位实施竞业限制的岗位做出明确规定。
Q3: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多久?
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竞业限制期最长不超过二年。但深圳经济特区地方规定为最长不得超过3年,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年。[DU1]
Q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A4:目前国家或地方政策法规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下限,没有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最低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珠海、宁波等地区执行高于国家规定下限的标准,例如:依《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规定,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Q5:原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该协议是否有效?
A5: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Q6: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过低,协议是否有效?
A6: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标准,劳动者可向法院请求,要原单位按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标准补足。
Q7:用人单位约定月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是否有效?
A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在职期间月工资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是无效的。
Q8: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A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Q9: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如何约定违约金标准?
A9:目前没有法规对此做具体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意,依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执行。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Q10: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是否仍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A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U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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